谭政宗.深伪时代的法律真空与改革契机


深伪不仅考验法律与技术,也考验人们的判断力。因此,在学校课程中引入“人工智能素养”教育,让年轻一代学会辨别真假信息,在公众层面提供便捷的检测工具与举报管道,都将是长期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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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政府宣布拟修改版权法,赋予公民对自己的外貌、声音与身体特征拥有类似“版权”的保护。这项举措一旦落实,将让任何未经同意生成的深伪影像或声音,都可被要求下架,并让受害者寻求赔偿。这是欧洲首个尝试以版权法方式来填补深伪监管空白的案例,预计将在2025年秋季进入立法程序。
所谓深伪(deepfake),是利用人工智能与深度学习技术,把现有的影像与声音合成,以制造几可乱真的虚拟内容。
随着人工智能生成式工具普及,任何人只需一部电脑甚至一部手机,几分钟内就能伪造出真假难辨的影片或音频。
对此,各国的应对方式不尽相同。韩国将观看或持有深伪色情定为违法,最高判监禁三年,制作或传播可判至七年。澳洲则赋予eSafety专员强制下架与罚款权,并在2024年提出修法,拟将传送深伪性材料入罪。
新加坡则在大选期间禁止发布或转发涉及候选人的深伪广告,并可依防止网络假信息与网络操纵法要求平台更正虚假内容。整体趋势显示,各国都在用不同路径填补深伪法律的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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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观我国,法律框架仍显滞后。目前并没有任何一部专门针对深伪的法律。若公民因虚假或不雅影像蒙受损害,主要是寻求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刑事法典或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的保护。
然而,这些法律大多只能处理“散布虚假内容”或“诈骗勒索”的后果,却未能直接针对“伪造影像”本身。更重要的是,个人资料保护法并不赋予个人直接起诉的权利,受害者必须等待专员采取行动,过程冗长,难以及时止损。
笔者认为,我国需要更有力的制度改革。首先,立法层面应考虑引入“线上肖像权”,确保个人对本身面貌和声音拥有法律承认的控制权。其次,政府应修订个人资料保护法,赋予个人直接向法院申请禁令与索赔的权利。第三,相关法律必须明确将“深伪影像”界定为违法类别,制定相应刑罚,以防范恶意者利用灰色地带逃避责任。
在执法与平台责任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欧盟和澳洲的经验,要求平台在接获投诉后必须在48小时内下架深伪内容,否则将面临罚款或其他制裁。
当然,法律只能解决部分问题。社会教育与公众素养同样不可或缺。深伪不仅考验法律与技术,也考验人们的判断力。因此,在学校课程中引入“人工智能素养”教育,让年轻一代学会辨别真假信息,在公众层面提供便捷的检测工具与举报管道,都将是长期解决问题的重要环节。
总而言之,深伪技术是人工智能时代最鲜明的缩影,展现了人类创意的无限可能,但也揭示了信任被摧毁的脆弱性。
我们必须及时填补法律真空,抓住契机进行改革,以免公民将持续暴露在深伪侵害与风险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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