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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综合

发布: 3:11pm 22/09/2025

潘伟斯

吉兰丹总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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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兰丹总警长

强奸法令保护非惩罚少女 潘伟斯:丹总警长言论不当

全国:潘伟斯:法定强奸法是为保护少女,而非惩罚她们
潘伟斯对吉兰丹总警长莫哈末尤索的建议感到震惊,并指法定强奸法律是用来保护少女,而非惩罚她们的。(取自潘伟斯脸书)

(新山22日讯)地不佬国会议员强调,法定强奸法律是用来保护女孩,而不是惩罚她们的。

他昨日在脸书针对拿督莫哈末尤索夫建议,在法定强奸案件中,除了成年男性加害者之外,涉案的未成年少女也应考虑被提控,表示对方的言论令人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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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保护儿童基本原则

也是一名执业律师的潘伟斯认为,对方严重误解马来西亚性犯罪法律,同时无视保护儿童的基本原则。

他说,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之所以规定,与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方“表示同意”,行为依然被视为强奸,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有效的同意能力。

“这是基于心理发展、认知成熟度和社会经验不足的现实考量。”

他表示,有关条文的目的并非在于审查“同意”的真假,而是防止成年人利用年龄、权力或情感操控,对未成年人进行性剥削。

法定责任主体是成年男性

“更关键的是,根据第375条文的定义,强奸仅被界定为男性对女性实施的侵入行为。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承认女性可以成为强奸加害者,因此一个女孩不可能在法律上被判定为强奸男性。

“这一点清楚表明,法定强奸的责任主体是成年男性,而非未成年少女。法律设计的本意,就是要把责任放在有能力支配和操控的一方,而不是把本应受保护的儿童推上被告席。”

潘伟斯续指,将未成年少女视为罪犯,不仅违背法律精神,也侵犯人道原则与儿童权益,在某种意义上更是对女性权益斗争的侮辱。

他重申,法定强奸法应当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防线,而不是惩罚她们的枷锁。

“吉兰丹总警长的言论不仅不负责任,更凸显他对性别、年龄和权力问题的误解。”

警方职责应是保护弱势

他说,警方的职责应当是保护弱势群体,而不是把这些少女推向被告席,若这种错误观念不被及时纠正,我国的法律制度将沦为受害者的恐惧来源,而不是她们的保护伞。

基于警方的调查显示,丹州近90%未成年强奸案属于双方自愿,莫哈末尤索夫早前建议若未成年者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男女双方皆应面对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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