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保护,而非惩罚:受害者不该被刑事化



儿童是国家未来的栋梁,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不能荒诞地把受害者铐上法律的枷锁。毕竟,文明的社会绝不会把受害者“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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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兰丹总警长莫哈末尤索夫日前提出了一项极具争议性的建议。他指出,根据调查,丹州近90%的未成年强奸案属于双方自愿,而非强迫,因此认为应该考虑提控未成年少女。
这番言论虽获丹州政府支持,却也引来广泛批评。联邦政府则将他的建议定调为“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政府立场。内政部长赛夫丁表明,这应该仅仅被视为一种意见,不该被夸大,他声称,这是对方的个人观点。而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则表明,我国政府将继续依循国际标准处理强奸案件,尤其是涉及未成年群体的案件。
部长们的反应,显示政府并不认同莫哈末尤索夫的意见。
以“自愿”为由,提控法定强奸案中的未成年少女,不但违背了保护未成年少女的初衷,也让她们遭遇“第二次伤害”,受到社会的谴责,被贴上标签。
另一方面,对案中的未成年少女提控,犹如把受害者“刑事化”,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因为恐惧受对付,而不敢报案或寻求协助。
须强调的是,法定强奸法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要惩罚她们。在法定强奸中,未成年少女是“受害者”,并非“加害人”。法律应该保护“受害者”,而不是把“受害者”当成“加害者”,加以法律制裁。这种颠倒“受害者”角色的做法,只会对未成年少女造成更大的伤害。
再谈“自愿”的说法。刑事法典第375(g)条文规定,与未满16岁的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依然构成强奸,因为未成年人没有法定能力“同意”任何形式的性行为。既然没有法定能力“同意”,又何来“自愿”?
上述法律是为了保护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少女,不能仅仅搬出“自愿”的说法,就把“保护墙”拆掉,让她们面临更大的威胁与伤害。
再者,一再强调“自愿”的因素,或会引导公众把注意力转移到未成年少女身上,形成一种“责怪受害者”的氛围。
一个文明社会应该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诚如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长南茜苏克利所言,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自愿,都不应受到惩罚,而该获得保护、关怀和康复支持。她认为,这些未成年人理应获得机会和空间,在不背负污名或长期创伤的情况下,从错误中学习、恢复并重建生活。换言之,刑责不是选项,关怀才是出路。
一言以蔽之,莫哈末尤索夫的观点不仅无助于保护未成年少女,反而可能削弱打击性侵的成效,社会各界必须旗帜鲜明地加以反对。在相关事件上,必须以维护未成年少女的权益为核心,进行深入思辩,不宜引入与保护儿童无关的争辩(包括宗教论述),以免模糊法理焦点。
儿童是国家未来的栋梁,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不能荒诞地把受害者铐上法律的枷锁。毕竟,文明的社会绝不会把受害者“刑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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