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C向纳吉提民事诉讼 | 沙菲宜:不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刑事民事案 可不同判决


(吉隆坡2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张,刑事和民事案件可以出现不同判决,而这并不会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SRC向纳吉和SRC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提出的民事诉讼今日继续口头陈词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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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菲宜说,起诉方律师主张刑事诉讼中作出的裁决,不应在民事诉讼中提出相同争议,但这主张并不正确。
他引用美国前美式橄榄球员辛普森在刑事谋杀案中被判无罪的案例。
他说,在该案中死者家属随后提出民事诉讼,最终辛普森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显示刑事案和民事案可以出现完全不同的判决。
不同诉讼程序允现矛盾判决
他表示,我国法律制度允许刑事与民事案件的判决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可能性。
“我们的制度允许如此,证据法令第33、第40与第43条文已阐明,在不同诉讼程序中允许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这并不构成滥用程序。”
他也进一步引用联邦法院和高庭判例,指法庭不应以固有司法权来推翻证据法令的条文。
他指出,使用“滥用程序”一词,必须有明确的“滥用”成分,例如,如果一名申请方不断重复在不同途径挑战国家元首或特赦局的决定,这才构成滥用程序。
2022年8月23日,纳吉因涉及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洗钱案被判入狱,被监禁在加影监狱。特赦局于2024年2月2日宣布,纳吉获准刑期减半,从原本的12年减至6年,而罚款也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若无法交付罚款,监禁刑期则增加一年。
2024年4月1日,纳吉向高庭申请准令,以在寻求证实时任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发出的特赦附录是否包括允许他居家服刑一事,展开司法检讨。
SRC董事没被强制遵从纳吉指示
此外,纳吉代表律师法汉主张,SRC董事在法律上并没有被强制必须遵从股东纳吉的指示。
法汉说,SRC董事须行使独立判断,并作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影响的决定。
他说,SRC前董事丹斯里依斯密也明确表明,SRC董事会是独立作出所有决定。
张奕龙:董事没义务逐项核实信息
第三方SRC前董事拿督沙鲁尔的代表律师张奕龙在陈词则主张,SRC董事会没有义务逐项核实或调查管理层所传达的信息。
“如果董事不能信任管理层去履行职责,公司业务将无法运作。”
他质问,若董事会对舞弊情况不知情,是否还应该将责任归咎于董事。
高庭法官拿督阿末法鲁兹在聆听起诉方、答辩方和第三方代表律师的陈词后,向各造律师陈述表达感谢。
“谢谢大家,我已经听取各方的陈词,现在责任落在我身上,请大家耐心等候,给我一点时间。”
在此民事诉讼中,SRC指控纳吉为个人谋取至少1亿2000万美元的财富,并在此过程中给SRC乃至人民造成至少11亿8000万美元的损失。
“SRC将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法庭谕令纳吉应对欺诈行为承担责任,纳吉和聂法依沙有责任支付该公司损失的11亿80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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