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驳回政府上诉 扣押品遗失 须赔26万



(吉隆坡30日讯)高庭驳回大马政府及另二造的上诉申请,裁定维持地庭的判决,谕令他们必须向一名自雇人士支付逾26万令吉,因当局在其涉及的案件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后,没有归还扣押物品。
法庭同时裁定,此案中确实存在疏忽、违反法定职责、在公职中行为失当,以及对相关被扣押物品的不当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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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自雇人士是起诉人朱翰明(译音),他将当年的案件调查官莫哈末弗兹、金马警区主任及大马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他在诉讼中指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在处理有关证物(遭扣押的物品)时存在疏忽,构成违反法定职责、在公职中行为失当或对证物的不当干涉,包括转换、侵占或非法扣押。
地庭是在2024年12月9日批准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谕令答辩人向起诉人支付4万1800令吉作为扣押现金的赔偿、18万4124令吉作为扣押黄金首饰的赔偿、1万令吉惩罚性赔偿、5000令吉加重性赔偿,以及2万令吉诉讼费。判决金额则自2024年12月9日起按年息5%计算,直至全额付清。
起诉人的代表律师是冯德杰,联邦律师诺阿斯金则代表答辩人。
起诉人涉劫案被控
案件始于2004年2月,起诉人因涉抢劫案被捕并被控上庭,惟他因身在国外未能出庭,法庭当时宣判他“获释不等于无罪”。2019年返马后,他配合警方调查,案件最终由副检察司正式列为“无进一步行动”。起诉人要求归还当年遭扣押的黄金首饰及现金,但警方检查时发现物品已不在证物保管室,这促使他报案并提出诉讼。
起诉人指控,答辩人在处理证物(被扣押的物品)时存在疏忽与失职,构成违反法定职责及对物品的不当干涉。
另一方面,答辩人抗辩称,起诉人在逮捕时形迹可疑,并曾阻碍公务,警方也在其车辆内发现涉案物品,包括现金及黄金。答辩人强调,起诉人长达16年未曾采取合理行动申请取回被扣押的物品,其诉讼已超出1948年公共当局保护法所规定的3年时效。
地庭法官扎维亚在判词中指出,起诉人对有关物品的权利是在2019年案件正式被列为“无进一步行动”后才开始生效,因此并未受到时效阻碍。
判词指出,该案的3年时效截至2022年8月27日才届满,而起诉人已于2022年6月29日提出诉讼,仍在期限内。
“第一答辩人在庭上已承认有关证物确实是从起诉人处扣押,而起诉人也持有相关黄金首饰的购买收据,是有关物品的合法持有人。”
此外,判词指出,答辩人未能提交相关的重要文件,包括有关扣押物品的交接表、归还物品的收据或证物登记簿,也无法交代物品下落,构成失职。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法庭认定此案中确实存在疏忽、违反法定职责、在公职中行为失当,以及对相关物品的不当干涉。
“答辩人确实遗失了起诉人的物品,并须承担责任。”
答辩人随后针对地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高庭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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