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律师:自媒体发少年嫌犯影像 抵触儿童法可判监罚款



(八打灵再也15日讯)律师警告,在网络和社交媒体时代,人人皆是自媒体,但很多人为博取流量而抵触了法令,让自己暴露在刑事提控的风险也不自觉。
律师说,在万达镇校园命案中,部分自媒体极尽煽情之能事,连受到法律保护的少年嫌犯影像姓名也肆意公开,其实已抵触2001年儿童法令,罪成可被判监禁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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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媒体人,专注在妇女与儿童维权的资深律师李素桦受访时告诉《星洲日报》,2001年儿童法令的核心目的,是保护儿童的尊严,并与给予涉案少年改过自新的机会,其定义涵盖所有18岁以下人士。
媒体禁公开身分信息
她说,在涉及儿童性侵犯或虐待的案件,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的尊严,同时确保嫌犯有重生机会,媒体一律禁止公开他们的身分信息。
“对于少年嫌犯,案件一般在儿童法庭闭门审理,嫌犯身分依法须受到保护,不得公开,以保障涉案儿童的隐私权与尊严。”
她说,当自媒体为博取流量而公开万达镇校园命案少年嫌犯的照片和影像,已明显抵触法律。
大马人权委员会曾于2024年8月针对另一起涉及儿童的案件而发表一则文告,阐明2001年儿童法令第15(2)条文明确禁止媒体在法律诉讼的任何阶段报道或传播涉案儿童的照片。
违者属刑事罪行,可在2001年儿童法令第15(3)条下,被判监禁最高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文告强调,任何涉及司法程序、保护或感化措施的儿童,即使在案件不同的阶段,都受此条文的保护。
媒体基于知情权报道
提醒社会关注校园暴力
针对媒体报道校园命案死者影像是否违法,李素桦认为,媒体报道万达镇校园命案的出发点是基于公众的知情权,而媒体刊登死者遗照,不会对死者带来耻辱,反而更能提醒社会关注校园暴力的问题。
她强调,万达镇校园命案的性质不同,并非性侵或虐待案件,而是一宗校园暴力事件,可作为社会借鉴的案例,让公众和校方思考未来如何加强校园的安全与防范措施。
她指出,通常涉及性侵犯、强奸致死或被虐待致死的儿童案件,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尊严,媒体一般不会刊登相关照片。
“我认为,刊登(遗照,而非现场血腥照)是为了让公众了解事件,一个年仅16岁前途光明的女孩就这样离世,而照片本身并不会对家属带来羞辱的观感。”
登遗照不涉羞辱元素
她认为,若媒体刊登遗照,是为了社会教育的目的,而不涉及羞辱元素,指称这种做法属于违法,是具有误导性的。
“虽然这是一宗痛苦的案例,但也是一种借镜。”
李素桦也说,儿童法令的原意是防止羞辱与侵犯儿童尊严,若全面禁止媒体刊登所有涉及儿童的照片,可能会影响其他紧急情况的报道,例如儿童失踪案,难道媒体也不应该刊登失踪儿童的照片吗?
若家属无异议 刊登遗照无不妥
不过,她也声明,若死者家属明确表示不希望媒体刊登照片,媒体应尊重家属的感受与意愿,但若家属未提出异议,或主动在讣告上发布了照片,刊登死者影像并无不妥。
她补充说,目前未见有媒体因刊登死者遗照而遭当局调查或被提控的案例。
自称有律师背景的网民日前在脸书贴文中主张,媒体应该全面避免刊登任何可能识别儿童身分的影像,包括受害者的身分信息,以维护涉案儿童的隐私和尊严,否则也属触犯儿童法令。

刘惟诚:防伤害当事人
媒体应具伦理判断
面对网络媒体快速传播和自媒体乱象,拉曼大学(优大)中文媒体新闻系讲师刘惟诚认为,法律提供约束,各式各样的媒体也应具备伦理判断与社会责任感,防止伤害当事人。
他指出,在培训新闻从业员的过程中,主要在于建立学生正确的新闻价值观。
“在新闻系的培训过程中,我们尽力让学生建立较为正统的新闻价值观,也就是在道德规范上保持平衡。”
他说,新闻伦理的关键在于判断报道是否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让学生了解,媒体自由并非无限制的自由,而是在尊重他人与社会影响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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