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MDB洗钱滥权案 | 沙菲宜:若认为沙鲁尔疏忽 “同样标准适用于纳吉”


(布城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审讯显示一马公司(1MDB)管理层在多个关键决策上出现明显错误,若法庭认为这些行为可视为“疏忽”,那么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也不能被视为蓄意犯下刑事罪。
他说,若法庭能够对一马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尔的行为给予“疏忽”的解释,那么同样的标准也应适用于纳吉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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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可以认为沙鲁尔的行为是疏忽,同样地,我的当事人(纳吉)也可能只是疏忽,而非故意犯罪。”
承审法官拿督科林劳伦斯于2024年10月30日裁定,纳吉涉及1MDB洗黑钱及滥权案所有25项控状皆表罪成立,谕令他出庭自辩。辩方随后传召另25名辩方证人出庭供证,并于今年5月6日完成抗辩环节。辩方今日进入第三天口头陈词。
在整个审讯中,辩方始终指纳吉相信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的巨额资金是来自沙地的捐款;控方则坚称,这笔资金实际上源自一马公司。
无证据显示纳吉获直接金钱利益
沙菲宜指并无任何证据显示,纳吉个人从1MDB资金中获得直接金钱利益。
“他(纳吉)没有购买游艇,也没有购买昂贵物品。相反的,我们已证明所有资金都用于政治及社会福利用途。”
他说,纳吉归还6亿2000万美元,这一事实足以反驳控方“贪污”的论点。
“一个真正企图掠夺公司资金的人,不可能归还巨额款项。这在现实中前所未有。”
纳吉另一名代表律师旺阿兹万指出,若检视一马公司内部运作,整体情况可见,当时的公司高层持续做出错误决策,这些行为要么出于故意隐瞒,要么显示严重疏忽。
“一名身居高位的人若屡屡犯错、造成公司重大损失,那要么他从中得利,要么就是完全疏忽。(沙鲁尔)身为(时任)首席执行员,这样的行为不可能没有原因。”
指沙鲁尔“刻意为之”
他也说,沙鲁尔受过良好教育,毕业于斯坦福大学,不可能因“愚笨”而一再犯错,因此更可能是“刻意为之”。
“他(沙鲁尔)不是笨,只能说他够聪明,懂得隐藏自己所获益的部分。”
他指出,若一名高层人员屡次做出明显有害于公司的行为,合理推论应是他从中受益。
第11名辩方证人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组前主任拉惹哥巴此前供称,1MDB业务发展前执行主任唐敬志(译音)曾于2009年9月,在沙鲁尔指示下签署汇款指令,把该公司的7亿美元资金,汇入由在逃大马富商刘特佐持有的Good Star公司。
旺阿兹万:TIA时期已存在
“特别股东”非纳吉增设
此外,旺阿兹万指出,控方证据显示,所谓“特别股东权力”早在1MDB前身,即登嘉楼投资机构(TIA)时期就纳入公司治理架构,而非纳吉上任后特意增设。
“证物清楚说明,2009年4月的登嘉楼投资机构董事会议中,纳入“特别股东”的相关条款。”
他指出,根据会议记录,特别股东被赋予两项主要权力,分别是可根据公司章程第67条款,在需要时委任董事;可接获会议通知,并出席及在股东大会上发言。
他说,此外,凡涉及公司重组、合并、资产收购,或任何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亦在特别股东权力范围之内。
联邦政府是在2009年7月接管登嘉楼投资机构,并在同年9月易名为1MDB。
纳吉未指示修改公司章程
旺阿兹万强调,从上述文件可见,纳吉并未指示修改公司章程,或为自己增设任何新的权力。
“这些特别股东权力早在2009年4月登嘉楼投资机构时期已存在,1MDB只是在制度上延续该结构。”
他进一步指出,所有出庭证人,没有任何人指纳吉曾具体援引公司章程第117条款。
上述第117条款阐明,任何有关修改1MDB公司章程、委任和撤换任何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团队的事务,不得在未经首相的书面批准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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