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修法禁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



(太原25日综合电)中国山西省修订通过省级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要求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其中包括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等。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9月24日修订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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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禁止诋毁、侮辱大龄未婚女性,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残疾婴儿的妇女以及不育妇女。
第二十二条要求,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实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录用后发现具有上述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
在财产权益方面,《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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