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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38pm 10/12/2025

贪污案

贪污案

贪污案上诉得直 前助理工程师无罪释放

前助理工程师贪污案上诉得直/上诉庭撤销8项控状裁定无罪
海鲁丁纳迪荣(中)在休庭后,与代表律师莫哈末拉兹(左)以及莫哈末拉萨(右)合影。(蔡伟传摄)

(布城10日讯)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批准一名前助理工程师提出的上诉,裁定他在8项涉及逾40万令吉的贪污控状中,无罪释放。

这名前助理工程师是50岁的海鲁丁纳迪荣,他曾任职于柔佛峇克里警察技术学院。以拿督阿兹曼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上诉人海鲁丁纳迪荣的代表律师及控方(答辩人)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阿兹米和拿督米奥哈希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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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鲁丁纳迪荣早前在地庭面对25项贪污控状,其中6项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4年及罚款34万1000令吉。随后,高庭批准控方的部分上诉,使他被定罪的控状增至8项。海鲁丁纳迪荣于是针对这8项罪成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阿兹曼在裁决中指出,高庭法官在判决时出现错误。

上诉庭:刑罚一并撤销

他说,控方关键证人,即第44名控方证人莫哈末拉扎里(案发时为SMR Cahaya Enterprise的持有人)已在庭上承认,上诉人曾借给他60万令吉,而这一点从未受到挑战。

“我们认为,上诉人已对所有提出的疑点做出合理解释。因此,我们批准所有上诉。

“上诉人无罪释放,原有刑罚一并撤销。”

较早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莫哈末拉兹在陈词中指出,第44名控方证人在供证时承认,共从上诉人处取得60万令吉,作为借贷、工程营运资金及修屋材料的预付款。

他说,从证词可见,第44名控方证人刻意操控叙述,以营造对上诉人不利的指控,最终甚至可能导致上诉人无从向其追讨债务。

无证据支持曾收取40万

他指出,高庭此前认定上诉人曾收取40万令吉,但这一认定并无任何证据支持。

“仅凭金额庞大,并不能自动推断为贪污。何况,第44名控方证人的证词已明确指出,该笔40万令吉用于支付会堂工程与钢材供应费用,以及支付柔佛峇克里警察技术学院射击场修复工程的相关物料。”

莫哈末拉兹表示,第44名控方证人所称40万令吉交给上诉人的说法明显欠缺事实依据。

他说,缺乏任何文件、记录或证据显示该笔款项是交付给上诉人,这进一步加深控方指控中的疑点。

控方在本案的举证是,案发时,上诉人曾接触第44名控方证人,要求使用其公司名义参与警察技术学院的工程投标与承包工作。

控方指出,为达成此目的,上诉人据称向第44名控方证人提供有关该学院项目的内部资讯与机密资料,并协助其填写相关工程的报价文件及投标文件。

“作为交换条件,如果SMR Cahaya Enterprise被委任承包相关工程,第44名控方证人必须在扣除自己应得的部分及已同意的工程成本后,将大部分盈利交给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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