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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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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6日讯)来自丰盛港警区总部的1名警长和2名警员涉嫌索贿被控,涉及金额总计1万2300令吉,惟3人皆不认罪。 3名被告今早在法官面前,聆听通译员念出控状后,皆表示不认罪。最终获法官允准保外候审,案定9月30日过堂,并等待呈交文件。 3名被告中,一人是任职于丰盛港警区总部交警调查与执法组的警长德里斯(43岁)。 另两名被告分别是警员:莫哈末法米(37岁,二巡伍长)及莫哈末道菲基尔(29岁,一巡伍长)。 今早8时许,3人分别自行来到新山法庭6楼反贪污委员会法庭面控。期间,一直躲闪媒体拍摄。 此案承审法官为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主控官为温美玲,被告代表律师是阿兹兰。 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面对5项相同的控状。 在第一个控状,两人被控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3时,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共同拥有意图,并同意向罗里司机惹奥玛提出收取3000令吉的贿金,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在第二项控状,两人被控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3时30分,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共同拥有意图,并同意向罗里司机达玛拉提出索取2500令吉贿金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在第三项控状,两人被控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5时30分,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共同拥有意图,并同意向罗里司机莫哈末海依札提出索取1500令吉贿金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上述3项控状,皆低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24(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34条文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可被判处监禁最高20年,以及被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罚款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此外,两人面对的第四项和第五项控状,则被援引另一条法令条文提控。 在第四项控状,两人被控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5时30分,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共同拥有意图,并同意向罗里司机惹奥玛提出索取3000令吉贿金的要求后,最终取得3000令吉现金,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在第五项控状,两人被控于2023年11月30日下午5时52分,在丰盛港依斯迈路的马来亚银行,从罗里司机莫哈末海依札的银行户头转账至其中一名被告莫哈法米的户头,从中取得1500令吉,以用作两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第四项和第五项控状,两名被告已低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17(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24(1)条文,以及刑事法典34条文下被判刑。罪成者,被判处监禁最高不超过20年和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另一方面,被告莫哈末道菲基尔被控于2023年11月19日,在丰盛港的尼达丰盛港26公里处,向涉及触犯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的罗里司机莫哈末诺哈林,提出索取800令吉的要求,以作为不充公罗里的报酬。 莫哈末道菲基尔因此触犯2009年反贪会法令16(a)(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24(1)条文下被判刑。 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获保外候审,保金总计每人1万令吉,至于莫哈末道菲基尔的保释金则是6000令吉。 3名被告保释条件还包括:一名本地人担保、呈交国际护照予法庭,每月到丰盛港反贪会报到。 稍早前,律师在庭上为被告求情时,指3名被告在警界服务介于27至9年之间,而3人在短时间内只能筹到有限款项以支付保释金,希望法官降低保释金。 律师指出,被告德里斯在丰盛港警区总部担任警长,在警界服务25年,与妻子育有5名孩子,目前仍在警队服务。 律师也指出,被告莫哈末法米投入警队行列已27年,已婚,而被告德里斯和莫哈末法米在短时间内,每人只筹得1万令吉。 律师也说,莫哈末道菲基尔在警界效劳9年,已婚,在短时间内只筹获60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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