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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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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9日讯)被指在课室里非礼10岁女学生,一名前男教师辩称若他真的犯案,在场近40名学生不可能没有目睹案发经过,但他针对罪成的上诉被高庭法官驳回。 《新明日报》报道,法官符晓平昨日发表上诉裁决时指出,案发时教室里的灯光昏暗,加上被告非礼受害人的过程仅几秒钟时间,所以可能没人目睹他犯案。而且,没有证据显示受害人有任何诬陷被告的意图。 不过,在考虑同类案件的判例后,法官决定将被告的监刑从原本的30个月,减至27个月。 38岁的被告涉嫌于2016年至2018年之间,3次非礼当时年仅10岁至13岁的受害人,犯案地点在他任教的小学与电影院。 被告早前在新加坡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须坐牢30个月和支付557元8角(新币;约1835令吉)的赔偿金。被告针对罪成与监刑上诉至高庭,同时控方也提出上诉,要求高庭判他在坐牢之余须接受鞭刑。 被告在案件曝光后已被停职,目前没有执教鞭。为了保护本案女学生,法官谕令媒体不准报道可能泄露受害人身份的资料,包括被告与学校的名字。 早前审讯揭露,被告与受害人于2015年认识,他当时是受害人的小学四年级班主任。控方指被告会特地私下发短信与受害人聊天,并且在短信中称受害人为“宝贝”、“女儿”,并且会说“爱你”和“想你”等。 不顾教育部规定 私下约见女学生 被告经常买礼物给受害人,甚至给她零用钱,两人渐渐从师生发展成“干爹干女儿”的关系。被告明知道教育部的规定是,除非是学校所批准的活动,否则不可在校外私下与学生见面,但他还是约受害人出门。 根据受害人的证词,被告首次犯案是在她读小学五年级的时候。课堂结束后,受害人关掉课室内的视像器材电源,被告这时突然大力地拍打她的臀部,受害人转过头看他,被告反问:“对不起,这是你的胸部吗?”同一天,被告还发短信给受害人说“很好打”。 第二次非礼事件发生于2017年某一天,被告带受害人到一间没有人的课室犯案。受害人升上中一后,被告继续约她在外见面。有一次,被告带受害人与几名前学生去看电影,然后在电影院内非礼受害人。 被告否认罪行并称受害人对他做出虚假指控,没有其他证词支持受害人的说辞。以第一项控状的内容为例,被告指当时有39名学生在教室内,但没有任何其他学生目睹他犯案,法庭不应在缺乏佐证的情况下将他定罪。 不过,法官符晓平指出,案发时由于课堂上要使用视像器材,为此教室里灯光昏暗;而且被告是在课堂结束后非礼受害人,其他学生们当时准备离开,未必注意到案发经过。 另外,被告也没有举出任何合理的证据,来说明受害人有诬赖他的动机。为此,法官决定维持被告非礼罪成的裁决。 至于被告所面对的刑罚,在法官看来,新加坡国家法院法官错误把被告选择抗辩这一点,当作加重刑罚的考量因素。在参考过往判例后,法官把被告的监刑从30个月减至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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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丹25日讯)涉及6年前在立卑特朗双溪遮拉邦一宗油棕土地租赁诈骗案的3名被告,关丹高庭判决维持首被告原判,即监禁12个月及罚款5000令吉;并改判另2名被告有罪,分别监禁12个月及1下鞭刑。 主审法官拿督莫哈末拉兹驳回罗斯里阿旺亚(63岁,垦殖民)的上诉,同时批准主控方对沙鲁阿兹祖(45岁)及莫哈末阿兹曼(37岁)提出的上诉。 3人被控于2019年2月15日至6月19日期间,拥有共同意图,欺骗叶姓受害人支付一笔用于立卑双溪遮拉邦的油棕地的租赁抵押金。受害人通过转账方式,分3次共支付6万6300令吉,到罗斯里阿旺亚以及沙鲁阿兹祖的银行户头。 3人的行为抵触刑事法典第420条文(诈骗),并可在相同法典第34条文下同读。 地庭随后裁决罗斯里阿旺亚罪成,入狱12个月并罚款5000令吉;莫哈末阿兹曼以及沙鲁阿兹祖则无罪释放。     高庭在今日的裁决中指出,先前获地庭判决无罪释放的沙鲁阿兹祖及莫哈末阿兹曼决定存在错误(kekhilafaan ),改判两人罪成,各监禁12个月及鞭笞一次。 至于罗斯里阿旺亚,因其年龄超过50岁,并未被施以鞭刑,维持监禁12个月及罚款5000令吉,若无法缴交罚款,则另外监禁6个月。 莫哈末拉兹指出,高庭是基于3个关键理由,裁定3名被告罪成,包括3人是以欺诈的手段误导和诱使他人交出财物;案件存在相关地点的交付证明;以及3人符合刑事法典第34条文所指的“共同犯罪”。 3名被告的刑期从即日起生效,高庭亦驳回他们提出缓刑申请。 此案由反贪会的副检察司莫哈末法兹里主控,3名被告则由律师阿末三苏里团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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