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开始后,若控方提出“释放不等于无罪”申请,法律要求检控方必须要有非常合理的解释。要不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不公,法庭会选择直接下判“无罪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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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星期,马来西亚司法界传出了两个劲爆的判决,一个在沙亚南高庭,一个在布城联邦法院,涉及的都是谋杀案。
沙亚南高庭释放了摇篮基金会公司首席执行员纳兹林凶杀案的3名被告,包括一位母亲和两位青年。在另一宗案件中,联邦法院当庭释放一位被控在2018年虐待印尼籍女佣致死的年长印裔女性。
这两个与“释放”相关的新闻,轰动全马各族的社交媒体圈子。很多人不满判决,纷纷为往生者打抱不平,埋怨不能将凶手绳之以法。
这两宗案件虽然涉及谋杀,但情况截然不同。沙亚南的高庭审讯比较直接,检控单位在开庭传召控方证人,审讯完毕后,法官认为控方没有在超越合理疑点的情况,证明3名被告有罪,宣判表面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3名被告。而总检察署也做出了声明,已经提出上诉,尝试在上诉庭翻转高庭判决。
但令到人民感到困惑的是第二起案件,当中的法律问题稍微复杂。
印尼女佣阿德丽娜疑被雇主虐待致死案的被告安碧嘉,于2018年被控上北海高庭。2019年4月份,在审讯期间,负责此案的检控官收到总部指示,向法庭申请“释放不等于无罪”(Discharge Not Amounting to Acquital/DNAA)。
“释放不等于无罪”,允许一个被告在被释放后,他日若有新证据,可以重新被提控。若是“无罪释放”,那幺未来即使有新的证据,也不能再次提控被告。一罪不能二控原则(Rule against Double Jeapordy)是宪法为了限制政府滥用权力而生。
但是,高庭基于司法原则,加上检控官没有提出“释放不等于无罪”申请的理由,当庭释放被告安碧嘉。
后来,检控单位在上诉庭和联邦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无关安碧嘉案件,而是法庭在检控方申请“释放不等于无罪”后,选择“当庭释放”的做法有误与否。联邦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维持高庭的无罪开释。
了解事情的众人气愤的是,为何控方在审讯到一半时,撤掉控诉,转而申请“释放不等同于无罪”?而且当时总检署也没有给予任何原因。毕竟人命关天,更何况是被虐而亡。印尼方面也为其国民客死异国而感到悲哀和愤怒。
一般上,“释放不等同于无罪”(DNAA)是在开审前,斟酌了所有证人和证据,以及审核辩护律师提呈检控署的呈词(representation)后,考虑到定罪几率和疑点等等,才会由控辩双方提出。
在庭审开始后,若控方提出“释放不等于无罪”申请,法律要求检控方必须要有非常合理的解释。要不然,为了避免造成司法不公,法庭会选择直接下判“无罪开释”。
为了平息众怒,不影响马印关系,为死者家属讨回公道,届时处理此事的总检署相关官员以及前总检察长,有必要做出澄清为何当时会在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的情况,撤控而提出“释放不等于无罪”申请。而且其澄清,必须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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