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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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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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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7:50am 11/05/2022

蚊型脚车

鲁莽驾驶

沈可婷

飙车党

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

谢晶晶博士

泰莱大学法学院

謝晶晶博士.沈可婷與蚊型腳車案:誰是魯莽司機?

谢晶晶博士,泰莱大学法学院高级讲师

社區領袖和學校行政人員必須與執法機構合作,教育青少年。我們也應該鼓勵青少年在解決同齡人的這些反社會問題上,擔起主導的角色。希望通過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防止類似的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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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可婷開車撞上一群騎著蚊型腳車的青少年,導致其中8人死亡的案件引發了許多關於“魯莽駕駛”的定義以及哪一方犯錯的討論。

或許很多人心中會有一個疑問,如果有一天我們在路上不小心撞倒了前方我們沒有看到或者沒有預料到的人,我們是否也會被控?

在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下,一些常見的交通罪行,包括疏忽和無同理心駕駛,以及在毒品和酒精影響下駕駛。2020年法令第41(1)條文(因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死亡)的修正案中,納入了微型機動車輛(包括腳車、電動腳車和三輪車)。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0月以前,這些條款還包含了“駕駛”和“機動車輛”兩個詞,也就是說騎腳車、電動腳車和三輪車的道路使用者,也受法令約束並可在法令下被控。

關於沈可婷的案件,爭論的焦點圍繞在“魯莽”或“危險”的法律定義上。上訴庭於4 月18日批准沈可婷的上訴準令,法官允准辯方提出的6道法律問題,當中包括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指的“危險環境製造者”,是源自被告還是腳車騎士,還有比起腳車騎士當時在主要道路的位置,司機當時每小時行駛44.5 公里的速度,是否被視為危險。

由於現有的陸路交通法令沒有給予“魯莽”或“危險”明確的定義,因此法庭將依據法律原則去詮釋。

若要魯莽駕駛罪成,司機(被告)必須對人造成明顯和嚴重的傷害,或對財產造成明顯和嚴重的損壞,以及在不曾考慮該風險的可能性,或者已經看到風險的情況下,儘管如此還是決定這樣做。

並不是一旦司機殺死某人,他或她就會被推斷犯下了魯莽駕駛的罪行。舉個例子,在 Public Prosecutor v Kasno bin Sani一案中,法官在維持被告無罪釋放的情況下指出:“……這不是一項只因發生了致命意外,上訴方就被判為危險駕駛的法律。檢方必須給予更多證明,即被告表現出自私並無視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全的駕駛行為……依我們的判斷,法令第41(1)條文中指的重要或主要的魯莽元素,並沒有被控方證明是無可置疑。”

如今沈可婷獲准上訴,法庭有必要在審判之前評估“魯莽”或“危險”的要素,並客觀地研究與該致命意外相關的事實,以避免誤導援引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的判決。

有人可能會問,那麼那些蚊型腳車騎士呢?他們不算是魯莽的騎士嗎?

除了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54條文下,針對12至18歲及以上人士的道路交通罪行以外,不安全使用改裝腳車 (蚊型腳車) 或反社會使用交通工具者,可在刑事法典第431條文(故意破壞公路、橋樑或河流)下被控。任何故意導致或知道將導致任何公共道路,河流或渠道無法通行,或降低行駛或運輸財產安全性的行為的人士,可被判有期徒刑,可延長監禁至五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然而,要解決青少年和兒童參與此類行為的問題需要一個更全面、更仔細的方法,而不僅僅是法律懲罰。

當局迫切需要制定包括教育在內的最佳落實方案,以鼓勵年輕道路使用者提高道路安全意識。一個很好的例子是克利夫蘭警方於2019年推出了英國首個解決青少年反社會騎腳 車問題的方案。在米德爾斯堡的公眾多次投訴青少年在購物中心和建築密集區快速騎行之後,警方向這些反社會或危險騎行的青少年開出30英鎊的罰款,並讓他們參加課程,教導他們如何負責任地騎車。該款額將捐給當地一個慈善機構——米德爾斯堡環境城市,來造福該社區,腳車騎士可以參加一個為期三小時學習熟騎自行車的課程,並獲得證書。

為了公眾和公共道路的安全,我們接下來應該通過各種法律和最佳實踐,來嚴格管制非安全使用改裝腳車(蚊型腳車)或反社會使用交通工具(包括飆車黨)的行為。社區領袖和學校行政人員必須與執法機構合作,教育青少年。我們也應該鼓勵青少年在解決同齡人的這些反社會問題上,擔起主導的角色。希望通過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可以防止類似沈可婷的案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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