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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32am 11/04/2023

沈可婷

沈可婷案

沈可婷

沈可婷案

即時滾動 | 蚊型腳車8死案終極裁決 法官:沈可婷,你自由了

“撞上蚊型腳車根本無法避免” 法官:除非車子能飛

上訴庭法官拿督哈達麗雅。(取自聯邦法院官網)

上訴庭三司之一的拿督表示,她曾閱讀推事庭的判決,發現有關的判決更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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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說,這是因為推事從各個角度評估控方的證據,而高庭法官在判決中僅關注司機,似乎沒直接考慮的活動。(點看全文)

上訴庭:雖同情死者但須講證據“致命車禍並非責任都在司機”

上訴庭三司對事故中8名死者的家屬表示同情,但三司指出,案件的判決必須依法進行,依據法庭提供的證據進行。(點看全文)

雷智雄分享與可婷合照 為她勝訴感到開心

今日被判上訴得直,無罪釋放的苦等6年後,終於迎來這個令她放下心頭大石的終極裁決。

根據拿督雷智雄博士在臉書分享的自拍照,也見到沈可婷難得露出了燦爛笑容。(照片來源:雷智雄臉書)

“這6年我也承受這悲劇的痛苦” 沈可婷向8死者家屬道歉

“每時每刻我的生命和思想都被那天晚上發生的不幸事件所困擾,我相信我會帶著這種感覺到死的那一天。”(點看全文)

在蚊型腳車8死案上訴得直,獲得無罪釋放的6年來首次對媒體發言,就是一一念出死者的名字,向他們的父母表示同情。(點看全文)

鄭寶德在案件結束後,向媒體發表談話

12:00pm 首席律師鄭寶德從法庭出來,準備召開記者會。

11:56am 休庭

11.55am 沈可婷上訴得直後,數家媒體駐守在大廳,等候沈可婷和律師團隊從法庭出來。

拿督哈達麗雅告訴沈可婷:你現在自由了(you are now a free person)

上訴庭三司一致推翻高庭的判決,裁定“蚊型腳車8死案”女司機沈可婷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不成立!(點看全文)

11:50am 拿督哈達麗雅在唸出判詞時指出,此案的控狀存在缺陷

11:47am 三司說這是一致的裁決,開始念出判詞

11:46am 復庭

隨著上訴案將在今日作出終極裁決,無論結果如何,控方和沈可婷都不能再上訴。(點看全文)

11: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現在是齋戒月,對法庭要誠實。

她說,控方主張沈可婷危險駕駛,100%有罪,控方是偏向蚊型腳車是完美的。

11:06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告訴答辯方(控方):“我們需要誠實,我們在這裡(法院)說的是公正。

“我們要維護法律,因此我們需要誠實。”

她說,警方對蚊型腳車進行調查時,發現蚊型腳車是存在危險的。

“如果警方認為蚊型腳車是沒錯的,那就在那個路段置放告示牌,提醒公路使用者小心駕駛,因為有蚊型腳車活動。”

對此,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回應指,第46名證人的供詞是一般的。

上訴庭三司宣佈休庭半小時,隨後會作出判決。

11:05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在意外發生的前兩天,警方有展開取締蚊型腳車特別行動,警方也認同,收到公眾對蚊型腳車的投訴。

她指出,她已閱讀了推事庭撰寫的判詞,判詞中提及第46名證人(案件調查官)在供證時指出,有關的危險情況是蚊型腳車所引起的。

“這供詞是有利於辯方(上訴方),這是無可否認的。”

10:2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指出,意外就發生在眨眼之間。

她說,案發路段是斜坡,視線黑暗,有樹木遮擋,沈可婷不知道,也無法預計會有30至40輛腳車在前方路段。

“凌晨3時20分人們都在睡覺,路上並不多車,她(沈可婷)也不知道會有蚊型腳車出現在該路段。”

哈達麗雅進一步問沙菲克:“即便是最完美的駕駛者,若在公路上看見有貓出現,可否馬上剎車避開?

“或公路上出現一群‘帶著子孫’在慢行的烏龜,來得及馬上剎車避開?”

10:20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答辯方(控方),是否有法律說明,在凌晨3時20分,在公路上騎蚊型腳車是合法的?

代表答辯方(控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沒回應。

哈達麗雅接著問,汽車在有關的公路上行使,是否合法?

沙菲克回答是的。

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10:0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提醒控方,在口頭陳詞時,請按照順序提出論點,別跳去這裡又跳去那裡(jumping sana sini)。

10:00am 另一名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沙菲克副檢察司指出,有證人供稱,在車禍前,有數輛交通工具經過該路段,這說明交通工具當時是可以在不太快速的情況下行駛。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那是什么交通工具?汽車?羅裡?摩托車?

沙菲克回應指,證人沒說明是什么類型的交通工具。

9:38am 三司之一的拿督哈達麗雅詢問控方,控方實際上是提控什么?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

她說,上訴方在陳詞時,一向來都是將魯莽駕駛罪名以及危險駕駛罪名分別進行陳詞,但控方在這方面則沒區分魯莽駕駛以及危險駕駛。

根據控狀,沈可婷被指在2017年2月18日凌晨3時20分,在新山內環公路,駕駛車牌“JQB9984”轎車,在考量到所有路況(包括有關道路的種類、情況和大小)後,以魯莽或危險駕駛方式導致騎腳車的8人死亡,因此牴觸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1(1)條文。

9:22am 承審此案的上訴庭三司向控方確認,高庭在裁定沈可婷罪名成立時,是基於後者犯下什么罪行?是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

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回應指,高庭當時是根據控狀的罪行,即魯莽或危險駕駛罪行。

在3月31日的聆審中,上訴方(沈可婷)的代表律師拿督鄭寶德陳詞時指出,控方在沈可婷的控狀把“魯莽駕駛”或“危險駕駛”混為一談,出現了數罪並訴(Duplicity)的性質,控方把不同的罪行歸為同一項控罪,這對上訴人不公,是有誤的。

9:12am 在開庭後,答辯方(控方)進入陳詞。

代表答辯方陳詞的東姑阿米爾扎基副檢察司指出,在此案中,沈可婷並無面對任何的不公。

9:06am 開庭

8:06am 沈可婷在代表律師法依查的陪同下,抵達布城司法宮。

舉國關注被高庭裁定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的上訴案於今日續審。(點看全文)

點看沈可婷案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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