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婉瑋|從“迪拜行動”到“國會定期法”


說起“國會定期法”,讓人想到的是國會解散和改選都有固定時間後,將不再由執政黨獨佔挑選時間進行改選的優勢。然而,若思慮不周,該法將會破壞憲法設立好的抗衡體制。

自“迪拜行動”傳開以來,安華政府與在野聯盟之間正在用政治資源和基層力量進行攻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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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哈迪緊咬安華政府管理不當導致馬來人自殺率上升,而今屢屢發表種族敏感的言論,並參與民間團體在國家王宮前的集會,老人家已經被大家嘲諷到極致,仍鍥而不捨的進行反安華的一切行動,顯而易見他也感受到了推翻安華比以往推翻阿都拉和納吉的難度更高一些,不再是創建一個新黨就能威脅到對手的事情,所以,馬哈迪一改路線,朝基層吸納非政府組織力量,也越來越有民粹之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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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政府的一方,安華等人也不遺餘力的進行反擊。安華政府這邊掌握行政和法律資源,反貪委員會從馬哈迪身邊挑選了米佔和達因來調查,用意很明顯,不可能擺脫政治追殺的動機。無論如何,另一位曾經的“大鱷”,副首相兼巫統主席的阿末扎希早已安全脫身了,而且還能提出設立“國會定期法”,主張每一屆政府可以維持至任期屆滿,避免在執政中途垮臺。這個主張與民主非常契合,甚至不同於巫統以往的立場,所以很受到民主立場的學者專家和社會人士的歡迎。
比起那些博人眼球的政治攻防,設立“國會定期法”涉及法律專業知識,尤其需要從現有憲法角度探討和辯論,故熱議程度不是太高,尤其該法本就是淨選盟呼籲設立的,似乎站在民主的角度是理所應當,不該被質疑。
說起“國會定期法”,讓人想到的是國會解散和改選都有固定時間後,將不再由執政黨獨佔挑選時間進行改選的優勢。然而,若思慮不周,該法將會破壞憲法設立好的抗衡體制。
英國實行該法幾年後又改回原狀,可見,對於君主立憲制的國家而言,“定期”是有問題的。問題就在於,君主立憲制的體制不能只考慮民主,而忽視君主。解散國會和改選沒有固定時間,用意在於君主“授權”,保留君主而讓君主授權與聽取內閣大臣的建議,都是在實踐君主立憲制的意義。
此外,馬來西亞雖然遵循英國西敏寺制度,但兩國的國家元首的制度不相同,從換首相的經驗來比較,就可以想見兩國君主各有的憲法角色和作用。英國的國會可以自行解決首相人選,反觀馬來西亞則是在國家王宮進行首相選定流程。區別在於馬來西亞國家元首是輪任制,相等於一份高於行政首長的官職,而既然是官職,就不宜用削弱王權或民主的理由,去縮減元首的職權範圍。
馬來西亞國家元首很少否決國會已通過的法案,也幾乎沒有拒絕過已獲得多數支持的首相及拒絕解散國會,如對內閣和國會有所不滿,僅多以文告方式表達,即使是對2022年的大選時間有所顧慮,擔憂雨季的影響,國家元首也還是批准首相解散國會的申請。
筆者對馬來西亞君主立憲制和國家元首的角色做如此鋪陳,只是想提醒立法者,應考慮國家元首與民主機構之間權力的平衡,不應抹除國家元首與民主機構互相制衡的重要性。首相能夠決定解散國會和改選的時間,追其根源是君主所“授權”和“御準”的,也正是馬來西亞憲法賦予君主以國家元首的角色制衡內閣和國會。
當下只是新舊政權的過渡期,沒有必要為了挽救任何政府或首相而特意修憲或設立法令來應對。之前的“反跳槽法”已侷限人民代議士的行動,若再有“國會定期法”,受保障的還是“體制內的人民”,確保只要拼贏大選,爛政府可以穩坐五年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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