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永山.台湾罢免法和英马的不同


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罢免法。如果要“开除”首相或任何一位议员,恐怕只能通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框架和条件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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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盟在726发动安华下台大集会,试图借用民间不满政府的情绪施压要求安华下台。虽然连老马也出来支持,老慕更在日前搞了一场跨在野党会面,但是安华似乎胸有成竹。
去年也有一个称为“Demi Negara”的亲国盟组织分别在7月27日、831独立日和916大马日主办三场反安华集会。726安华下台大集会几乎是“周年庆”啊!
或许明年的726,国盟和支持者会再搞一次安华下台的集会。总而言之,从现在到大选年,国盟每年搞一次大集会。可是为何安华总是老神在在?大概国盟不明白什么是一而再,再而衰,三而泄。
国盟可以尝试在议会发动对安华的不信任动议。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首相必须在不信任动议通过后下台,但是连这个也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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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已经失去执政的正当性。如果不下台,议会未来无法通过政府提出的所有草案和动议,这将导致行政工作陷入瘫痪。如果有首相面对这样的情况,除了必须向国家元首请辞,就是建议元首解散议会。
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元首必须从222名下议员之中委任一名陛下认为获得大多数议员支持的人选出任首相。
联邦宪法并没有规定确认程序,直到2009年霹雳州政府变天,联邦法院裁决国家元首不一定要根据国会信任动议做决定,这是根据英国国会的传统,反之陛下可以通过不同管道,例如法定宣誓书等等来决定谁是首相。
在2009年以前,每一次在新首相上任后或者是在大选以后的第一次国会会议,执政党议员都会提呈支持或信任首相的动议,然后再由声浪表决通过。在野党议员如果寡不敌众,肯定无法突袭成功。
这就是为何安华日前作出这样的回应:若要他下台,请去议会投他不信任票,否则一切免谈。
国盟选择发动街头运动,当今政府从容应对,一方面体现政府保障公民的集会和言论自由,另一方面也表示国盟不仅在议会人数,甚至如果现在首相下台后议会遭解散,国盟也没有信心赢取一半以上的议席组织新政府。这让人觉得726的大集会是为了做而做。
无独有偶,台湾也在726进行大罢免。台湾宪法赋予人民罢免民选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第17条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之权,而第133条则明确指出被选举人得由原选举区依法罢免之。
此次726大罢免一共针对24名国民党立法委员和1名市长,还有第二波,即8月23日针对另外7名国民党立委。如果罢免成功,则必须依法进行补选。既然是补选,国民党还有权委派候选人再参选。
我国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罢免法。如果要“开除”首相或任何一位议员,恐怕只能通过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框架和条件来进行。
即便英国2015年国会议员罢免法(Recall of MPs Act)也提到某位议员必须在触犯特定的国会纪律、现行法律或规则之下才能被罢免。
第一、某议员在英国被定罪,被判入狱或扣押;并且上诉期间届满后,定罪判决未被推翻。必须注意的是,马来西亚议员一旦被监禁超过一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就自动失去议员资格,因此无需等待罢免案通过。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
第二、当英国国会标准委员会(Committee on Standards)因某议员行为不检(misconducts)向下议院提出报告后,下议院命令暂停该议员职务至少10个会议日(sitting days)或14天(calendar days)。
第三、某议员违反2009年国会标准法(Parliamentary Standards Act 2009)第10条,即虚报津贴申请而遭定罪,并在上诉期间届满后,定罪判决未被推翻。
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况下,议长须依法通知该选举官启动罢免请愿联署。此时选举官变成罢免官,只要罢免联署获得该选区超过10%以上的注册选民联署,罢免案就算通过。
英国的这套法律与台湾的法律,不管从法律框架、启动程序、投票门槛完全不一样,其他共和联邦国家也鲜少或行使这套罢免法。
以我看法,虽然台式民主制度的罢免程序相对复杂,通过罢免的门槛也比较高,但是最大特点乃罢免程序可完全由自由地区公民根据任何理由来启动和投票决定。公民不需要等待立法院委员会、议长或法院审理,就可以联署要求罢免某位议员。这或许是台湾罢免法的最大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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