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会:秉持公平尊严同理原则 处理涉儿童证人 须友善


(吉隆坡7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SUHAKAM)属下的儿童事务专员办公室(OCC)今日呼吁所有涉及司法程序的各造,在处理涉及儿童证人的案件时,必须秉持公平、尊严与同理的原则,确保司法体系对儿童友善,以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并减轻他们在司法过程中所承受的压力与创伤。
OCC指出,2001年儿童法令的序言已明确指出,每名儿童在任何情况下皆有权获得保护与援助,而这项保护同样适用于儿童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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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07年儿童证人证据法令及其后的2023年修正法令更进一步确立了保障儿童证人的法律框架,透过引入更符合儿童需求的司法程序,以确保儿童在出庭作证时能于安全与尊重的环境中表达事实。
法庭应禁具误导性提问
OCC强调,儿童证人证据法令第6B条文阐明,法庭有责任禁止任何具误导性、恐吓性、侮辱性或基于刻板印象的提问,此举旨在防止儿童在作证过程中遭受心理、情绪或身体上的伤害。
OCC表示,大马自1995年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以来,已承诺全面维护儿童权利,包括确保所有儿童证人及涉入司法系统的儿童在整个过程中,均受到尊严、同理与尊重的对待。
OCC呼吁,所有法律从业者、法庭官员及相关机构,必须切实执行上述保障措施,确保儿童不因出庭或参与司法程序而遭受二度创伤。
OCC重申,建立具儿童敏感度的司法体系,是落实儿童权利与确保公义的重要基石,社会各界应共同确保这个原则在实务中获得真正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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