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猷荃 | 当假爱国凌驾宪法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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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马在此次事件的言行,反而更符合“不雅、威胁性、辱骂性、侮辱性”之形容。不过,以轻微罪行法对付阿克马,简直轻饶了他。

槟城五金店东主被指倒挂国旗,巫青团长阿克马大动肝火,不依不饶持续炒作。
警方接获多项投报,因此展开了调查。据报道,警方援引196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使用)法令第5条文、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以及198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调查此案。
针对举报,行动党及许多华社论者赞成警方展开专业、彻底的调查,并抨击阿克马在调查期间发表一系列煽动性言论,甚至鼓动支持者采取危害安宁的举措,包括到五金店抗议(美其名“教导如何张挂国旗)。
五金店东主已经明确解释,所谓的“倒挂国旗”,其实是他在张挂国旗时,测量旗杆高度的初步动作,并非最终张挂状态。
作为没有政治背景的生意人,五金店东主也没有挑起事端的动机。
简单来说,根本不存在“倒挂国旗“的事实(张挂过程非常短暂的状态,不算“张挂”)。“倒挂国旗”的意图,更不存在。
所以,在一个可以理喻的社会,这整起事件根本不值得浪费公众资源,尤其是宝贵的警力与检控机关的时间,还要大费周章地调查与考虑检控。
行动党及大部分华社论者同意警方调查(其实也间接认同巫统报警),根本是重大退让。
这或许是考虑到一个遗憾的事实:马来社会不止少数右派怀疑华人对国家的忠诚。
部分马来人根本就罔顾事实,把事件描绘成他人刻意倒挂国旗,甚至结合其他案例,污蔑整个华族时刻都在蔑视、侮辱国家标志与尊严。
在此背景下,行动党摆出愿意接受由马来人主导的执法机构调查,或许能回避与马来人偏见正面冲突的风险。
当然,有人报警,调查就始终难免。如果检调单位理性客观地处理,不受制于政治与种族考量,在警方调查阶段就应以“无后续行动”(no further action, NFA)为结论。如果警方建议检控,总检察署也应该推翻。
阿克马向总检察署发出警告,必须在两日内检控五金店东主,其实考验着总检察署应对压力的能力。
即便总检察署能够挡下“限定日期”提控的压力,但挡不挡得住“必须检控”这个压力?
五金店东主被援引调查,甚至被提控的三个条文,值得议论:
第一,1963年徽章及名字(防范不当使用)法令第5条文。
此条文表面上与案件直接相关,但该法令第5条文其实是惩罚条款,列明若触犯第3条文,可被罚款两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三年。
所以,决定店主是否犯罪的是第3条文。然而,第3条文不过是列明,在没有获得部长授权下,人们不得在商业、行业等场景,或是在商标、设计或广告使用特定徽章,以及最高元首的名字等等。
法令名称中的“不当”,其实是避免人们滥用国家徽章于私人或牟利用途。错误张挂国旗,根本不是该法令第3条文所惩罚的行为。
如果警方建议,且总检察署执意以此条文起诉五金店东主,用意就耐人寻味。在法庭阶段,此类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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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难以成立。
法令没有惩罚错误张挂与错误展示国旗这一事实,终究会被发现。右派最可能的后续,就是施压政府实质订立“国旗法”,填补目前的法律漏洞。
如果得逞,右派如阿克马,往后在“监督“人们的爱国行为时,就有更坚实的法律基础,如虎添翼。
第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14条文。
该条文的刑罚只有罚款一千令吉。如果当局只是为了平息马来社会的情绪,以这条刑罚较轻的条文提控,似乎可以兼顾政治需求,对被告也不过于严苛。
判定一个人触犯此条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被提控人进行不雅、威胁性、辱骂性、侮辱性(indecent, threatening, abusive and insulting)言行;二,这些言行有意图带来,或可能导致破坏安宁的结果。
倒挂国旗,如果是配合一系列挑衅他人的言行,确实可能触犯此条文。但此事件的事实是否如此?
最可能的发展,就是复制KK超市的做法——当事人认罪了事,获得轻判。
先前的 KK 超市“真主袜”风波,最终以政府提控公司并罚款收场,回避了更大的灾难。但,这原本就是小事一桩,少数民族却必须付出代价才能平息。
极端马来民族主义,虽然没有大胜(让人坐牢),但还是妥妥的胜利者。未来继续故伎重施,欺凌少数民族,当然在预期之中。
只要种族炒作一天还有市场,类似事件只会在不同时间、地点,一再上演。
其实,阿克马在此次事件的言行,反而更符合“不雅、威胁性、辱骂性、侮辱性”之形容。不过,以轻微罪行法对付阿克马,简直轻饶了他。
诚如捍卫自由律师团(LFL)总监再益马烈所指,如果阿克马坚持恣意妄为,他更应该被刑事法典当中的刑事恐吓(503条文)、侮辱他人破坏安宁(504条文)以及发言扰乱公众(505条文)对付。
第三,198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用该条文提控五金店东主也很有趣。233条文针对的,是利用网络服务传播不当讯息的人。
五金店东主倒挂国旗时,既没有透过网络直播,也没有主动上传照片或视频。如果以滥用网络罪名提控,岂能成立?
反之,那些私自拍下倒挂国旗照片或视频,甚至剪辑、上载、传播、评论的有心人士,才应该面对233条文的对付。
目前,华社内部的许多观点皆认为五金店东主并非刻意倒挂国旗,所以不应面对过重刑罚。
上文已经分析,如果“倒挂”的照片根本就只是反映“准备正式张挂的过程”,“倒挂国旗”的事实就不成立,甚至不需要以“并非刻意”来辩护。
然而,如果真的出现对国旗不敬的行为,严刑峻法是否就合理?
1984年,一名示威者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抗议活动中焚烧美国国旗,在德州法律下被逮捕判刑。
示威者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在1989年宣判的标志性判决中(Texas v Johnson),最高法院以5比4多数票裁定,德州亵渎国旗的法律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原则,最终被判无效。
以下引述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段判词,或许能为在国旗风波中飘摇的马来西亚,带来更深沉的思考:
布伦南大法官:第一修正案的基石,就是政府不能仅因为一个观点,冒犯了社会人士,或不为社会人士认同,就禁止这个观点的表达,我们的判决(允许烧国旗),正好是对国旗所代表的自由与包容价值的坚持。
在种族政客气焰嚣张,渴望激烈对抗以换取自身英雄光环的时刻,避其锋芒,迂回抗争,或许有其必要。
但对于保守思潮的退让,不应成为常态。捍卫《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世俗多元,守护人民的基本自由,抵抗假爱国之名的流氓,应该成为国庆月里,全体国民立志并时刻努力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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