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猷荃 | 马大新青年错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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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社内部逞英雄容易,要求别人也容易;体制内默默推动哪怕微小的改革,都绝非易事。

大学录取风波纷扰多时,学生组织对此发表意见,完全合理,甚至可以说是份内之事。
马大新青年认为,目前大学录取体系存在不公,遂向高教部呈交备忘录,希望建立统一入学考试,解决日前因不同管道入学而衍生的不公现象。
论组织性质,大学录取风波显然与学生组织切合;论发言管道,马大新青年运用的是向有关当局呈交备忘录。
媒体报道,到场呈交备忘录的,不过寥寥数名马大新青年领袖。既没有纠众施压,也没有在现场高举标语,发言管道温和到不行,绝不会令现场人士有任何不安。
呈交备忘录数日后,马大新青年发表道歉声明,称文告中使用“废除”大学预科班(Matrikulasi)字眼,也许引起许多人误会,并强调统合预科班与大马高等学校文凭(STPM)才是重点。
然而,马大新青年还是遭到举报。警方援引两条法律展开调查:《刑事法典》第505(b)条文(蓄意导致公众恐慌和破坏公众安宁),及著名的《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
接到投报,展开调查,乃警方职责所在。只要调查过程合理,人们也不应批判警方;真正该受批判的,是那些借马大新青年投报之机,企图施压公权力、打压异见的势力。
刑法第505(b)列明:任何人发表言论,意图导致,或可能导致公众恐惧与不安,或会促成部分公众进行违法或影响公众安宁的行为,可判处高达两年的监禁。
“废除”预科班就会导致公众恐惧与不安?阿克马高调宣布要“教导”槟城五金店东主如何正确张挂国旗,导致同排店面恐惧骚乱而在相关日期休业,应该才符合“导致公众恐惧与不安”。
导致公众恐惧与不安,当然不只有一种形式。不过,对比阿克马言行,马大新青年的温和程度显而易见。
马大新青年的“意图”,显然是针对时下热议课题,提供学生团体的看法与建议。这是民主社会可贵的公众讨论。若将这视为“意图导致公众不安”,往后的理性公共讨论,如何还可能?
当然,极端右派完全不会理解何谓理性公共讨论。对这些群体来说,自己明目张胆地污蔑他人宗教就行,他人言论丁点触及自身种族宗教就喊打喊杀。在马来支配权的幽灵下,政府就应该以公权力,教训任何让他们不满的言论。
至于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在今年修订的版本下,刑罚已大幅度提高:从入狱不超过一年、罚款不超过五万令吉,提升至入狱不超过两年、罚款不超过五十万令吉。然而,定罪条件从“冒犯”(Offensive)提升至“极度冒犯”(Grossly Offensive),看似提高了定罪门槛。
修改后的条文也立定了六项解释条款,定义条文中几个可被视为违反233条文的发言类别。法律条文附上解释,可进一步防止当权者过于宽广诠释,扩大言论限制之外延。
修法后,“极度冒犯”被定义为“冒犯许多人的咒骂与亵渎性内容”。这个定义似乎还不够严格。
对常人而言,马大新青年言论当然没有亵渎性,至于“冒犯许多人”则仰赖某些社群的主观意识。
马大新青年当然也可以援引第233条文下的解释条款:任何善意提出,基于事实的言论与意见,将不视为极度冒犯的言论。
但,无可否认,法庭诠释空间依然巨大。东谷麦润时代,言论自由更受尊重,人们至少可以期望法庭会更严格诠释因言治罪的法律。不过,在新的联邦法院团队下,未知数就多得多。
第233条文还有一发言类别,就是“惊悚性”(Menacing)言论。
按照修法后解释条款例子,“惊悚性”言论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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刻画惨死、家暴、自杀倾向、危险行为、毒品滥用言论,影响观看者情绪,以及造成孩童有样学样。
然而,解释条款在定义“惊悚性”言论时,却笼统包含会“惹脑人”(Annoyance)以及会带来公共失序(Public Disorder)之言论。
同理,若某些社群在课题讨论中轻易被“惹恼”,便可能借机发难,甚至引发街头骚乱,造成“公共失序”。于是,一些在常人看来合理的讨论,似乎也可以在“惊悚性”言论定义下治罪。
举报马大新青年的人士,可能比较希望当局直接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对付该组织。团结政府至今没有运用此法,是比较积极的发展,也符合他们近来处理言论议题(除了涉及王室)的一贯做法。
所幸,团结政府没有在倒挂国旗事件援引煽动法令调查阿克马。否则,当下政府将会面对必须“一视同仁”的压力。
若援引煽动法令,马大新青年可能会在第3(e)与第3(f)条文下被调查,甚至提控。
第3(e)条文列明,“促成各族失和(Ill-feeling)”的言论,具有“煽动倾向”。
第3(f)条文则列明,任何质疑宪法数个特权条文之言论,具有“煽动倾向”。这当中,与马大新青年相关的,乃宪法第153条文。
《联邦宪法》第153(2)列明,最高元首可以订立马来人,以及东马原住民,教育机会特权。
马大新青年有没有质疑土著教育机会的宪法特权?表面上看,当然没有。然而,“取消预科班”若没有同步提出其他替代性的土著保障措施,便可能被有心人解读为,这就是质疑宪法第153条文。
即使警方目前没有援引煽动法令调查马大新青年,但,若其言论被视为质疑宪法第153条文,该组织还是可能在刑法505(b)下定罪。
这是因为,任何质疑土著宪法特权的言论,将可能被视为:导致土著社群的“恐惧和不安”。
相对于马大新青年,主流政党针对大学录取风波,都是笼统指责“制度不公”、“不够透明”,或将矛头指向直接招生制(Direct Intake)剥夺STPM特优生的入学机会。
这虽然是转移视线,避重就轻,但也可能是认清政治现实的妥协性抗争。
不得不谈谈马华。说得难听点,本次大学录取风波中,他们不过是在消费议题,乘机让行动党难堪,无心改革制度。
作为建国政党之一,宪法出现特权条文,且没有设定时限,马华有无可推卸、需要永远背负的历史责任。
马大新青年比主流政党更能直指问题核心,这当然值得嘉许,但土著社会显然尚未准备好取消固打制。最显著的例子就是,土著社群会以威胁非土著现有权益作为反制。
阿克马提出,如要废除预科班,就要先废除国民型学校。这当然是荒谬的。
废除预科班的理据,是公共大学学位属公共资源,配给应符合公平原则。采纳固打制的预科班,实质影响非土著进入国立大学的机会。
反之,国民型学校完全不影响土著机会。国民型学校并没有设定如预科班那样,入学的种族固打。
废除国民型学校才能让各族享公平进入国立大学的机会,简直风马牛不相及。
马来网民的一些讨论,似乎认为国民型中学也应被废除;废除对象,不局限于源流华淡小。
有网民还特别指出议题核心人物——黄煜轩,因为他是槟城大山脚日新中学(国民型学校)的学生。但,这与是否废除国民型中学,有何关联?
国民型中学,包括华中与教会学校等,是改制后的中学,大部分教学媒介与一般国民中学无异。有别的是,这类学府没有过多伊斯兰与马来文化色彩。
马大新青年一片赤诚之心,换来的是无情政治现实,获得的声援(尤其华社之外)也少得可怜。此事再次提醒人们:体制内默默推动哪怕微小的改革,都绝非易事。
具体而言,让69名STPM考获4.0满分的理科生获得前3个志愿录取的努力,若能全面落实,就是很好的起点。
在华社内部逞英雄容易,要求别人也容易。
“有40席就应该容易做到”、“拿了华人选票,就要完美落实华社意愿”、“不激进推动华社议程,就是贪图官位”,这些谬论都是没看到:友族社会观念不改,任何高调进行,期望一步到位的改革,换来的或是更大的反弹,导致改革目标变得更遥远。
大学录取风波中,不能说马大新青年是以种族角度争取,所以招致反击。而且,作为长远目标,废除不合理的固打制,本应就是青年组织应坚持的理念。
不过,各方在落实大学录取改革方面,要更小心有心人士炒作。此外,如要争取统一考试制度,可能必须接受,土著特权会以其他形式出现。
若统一考试最后也无法确保公平性,甚至越改越糟,那不如回归现有体制改变。虽不够激进,但至少可以让更多非土著优秀生受惠。
在这方面,拉菲兹建议,妥善画出考试成绩曲线,让特优数目减少,就是应该争取落实的步骤。其次,取消课外活动积分也是可以努力的方向。再来,让更难考取的STPM文凭,在录取方面有一定“加权”,或许也可局部缓解制度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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